版权业务

版权,亦称“著作权”,符号:©。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
根据规定,作者享受下列权利:(1)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发表作品;(2)保护作品的完整性;(3)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4)因观点改变或其他正当理由声明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适当赔偿出版单位损失;(5)通过合法途径,以出版、复制、播放、表演、展览、摄制片、翻译或改编等形式使用作品;(6)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上述权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版权(copyright)是用来表述创作者因其文学和艺术作品而享有的权利的一个法律用语。
版权是对计算机程序、文学著作、音乐作品、照片、游戏,电影等的复制权利的合法所有权。除非转让给另一方,版权通常被认为是属于作者的。大多数计算机程序不仅受到版权的保护,还受软件许可证的保护。版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在版权的保护之列。

名称来源

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亦称著作权。非经同意,他人不得出版或作更改。
鲁迅《书信集·致胡今虚》:“但既系改编,他们大约也不能说是侵害版权的罢。”
从语源学上讲,版权不仅表示复制权,而且表示对作品本身及其载体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有时也与文学艺术产权交替使用。与英语版权一词相对应的法语是droit d’auteur,德语是Urheberrecht,西班牙语是derecho de autor。这些名词直接指明了权利的受益人,译成汉语为“作者的权利”。
为了保障作者因创作作品获得正当权益,协调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广大公众因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而产生的法律关系,鼓励作者创作,促进作品传播,发展科学文化事业,世界上已有 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版权制度。

概念产生

原始概念
印刷术发明以前,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传播主要靠手抄,抄本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售的情况,那时还少见。印刷术,特别是公元11世纪40年代毕昇的活字版印刷术发明以后,一件作品可以印制多册出售,作品载体的复制品——图书成为印刷商谋取利润的商品。为了垄断某些作品的印制与销售,印刷商将待印的作品送请官府审查,请求准许其独家经营。
中国南宋绍熙年间(1190~1194)刻印的四川眉州人王称所著《东都事略》,目录页上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的声明。在欧洲,公元15世纪中叶,德国人J.谷登堡发明金属活字印刷术以后,1469年威尼斯共和国授予书商乔万尼·达施皮拉为期5年的印刷图书的特权。
封建帝王和地方官吏发现,通过审查待印的作品,可以禁止新思想的传播。1556年英国女王玛丽一世批准伦敦印刷商成立书商公司,对于该公司成员出版的图书授予垄断权,但同时规定,图书必须送皇家审查,并在该公司注册,方可印刷发行。未经注册,擅自印行,由皇家星法院惩处。
由官府授予印刷商垄断某些作品的出版权,或下令禁止翻印他人已经出版的作品,标志着原始版权概念的形成。此种原始版权制度,仅仅有利于统治者和印刷商,与作品的创作者毫无关系,实际上是一种限制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始新闻检查。
现代概念
原始版权制度在中国延续了700多年,在欧洲延续了200多年。17世纪下半叶,在英国哲学家J.弥尔顿、J.洛克等人提出的“人生来自由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等新思想的冲击下,以王室为中心的封建垄断制度开始动摇。经过资产阶级革命,代表新贵族和资产阶级利益的议会制取代了君权神授的君主专制,王室授予印刷商的垄断权亦随之废除。
在英国,王室授予书商公司的印刷特权废除后,书商和印刷商援引文学产权的理论要求对其印刷的图书给予一定形式的法律保护。1709年1月11日下院提出了一项议案,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将图书的印刷发行权授予作者或作品原稿的购买者,这项提案成为1710年4月10日生效的《安妮女王法令》。该法令规定:凡已经出版的图书,自法令生效之日起21年内作者有权重印该书;尚未出版的图书,作者享有28年的出版权。
《安妮法令》是世界上第1部版权法,它废除了王室给书商颁发印刷许可证的封建垄断制度,承认作者有权支配和处理自己的作品,使其成为版权主体,标志着现代版权概念的形成。
18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天赋人权”的口号给版权又注入了新的内容——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维护其人格的精神权利。承认作者既享有经济权利又享有精神权利的1791和1793年的法国版权法,丰富和发展了现代版权概念。

取得方式

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 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即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 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以上第(1)至第(11)项行为,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12)项至第(19)项行为,侵权人除了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在著作权许可使用或转让等合同中,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

预防侵权

数字作品版权也可以在选择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平台登记备案,特别是各种草根版权资源选择包括并不限于数字指纹技术,进行数字作品存证时间认证和多纬度智能认证,其科学性可以自主验证对证。版权纠纷时,提供初步证据,需要时司法鉴定机构,提高法律证据有效性,这是在欧洲发达国家已经盛行很多年,与官方人工登记相互补充。

构成条件

关于作品的构成条件。根据通说,构成作品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具有某种精神方面内容,即作品要具有某种思想或者美学方面的精神内容;
第二,上述精神内容需要通过一定的表达形式表达出来,停留在大脑里的构想还不能称作作品,必须要要有具体的表达,另外,必要要在外部世界中产生出来,但是否像录音或者写作那样保存下来还是像歌唱或者演说那样即兴而作转瞬即逝的,在所不论;
第三,要具有独创性,即通过个体的智力劳动完成的作品,显然,抄袭的就不算了。现代人创作作品显然不可能是空中楼阁,往往使用了某些前人已经创作的作品或者已经处于公共领域人皆可自由使用的作品作为素材进行创作,这种方式的创作完成的作品,该创作者仅就其独创的部分享有版权,这种独创部分可以理解为其独创的片断以及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的存在。

版权登记

关于版权登记。在中国,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版权登记不是取得版权的前提条件,但是版权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一种初步证明,可以作为主张权利或提出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证明文件。计算机软件,可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登记;其他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文字、美术、摄影、电影、音乐、建筑作品及工程设计图等,可由省版权登记部门负责登记。
数字作品版权登记也可以在选择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平台登记备案或选择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包括并不限于数字指纹技术、数字水印技术、反盗载技术、融合可信时间戳技术、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技术的大众版权认证中心进行存证,进行数字作品多纬度智能认证,其科学性需要时,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验证对证。作品如未登记,将产生一些不利后果。

作品类型

可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小说、诗词、散文、论文、速记记录、数字游戏等文字作品;讲课、演说、布道等口语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音乐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哑剧和舞蹈艺术作品、绘画、书法、版画、雕塑、雕刻等美术作品;实用美术作品;建筑艺术作品;摄影艺术作品;游戏作品;电影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 、科学技术有关的示意图 、地图、 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

法律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所有人可以根据法律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对作品享 有独占权。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应当事先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但是著作权法也规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规定的使用方式下,该种使用无需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或者无需向其支付报酬。版权的期限,简单来说,对个人而言,是死后五十年,署名权等精神权利期限无限制;对单位和法人而言,是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外国人或者外国在中国国内首次出版的,受我国法律保护,其他的根据国际条约确定,多数重要国家已经和中国一起参加了共同的国际条约,在这些缔约国境内产生的作品同样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学理,版权具有地域性,也就是说,各国承诺保护作品的知识产权,但是如何保护,作者有哪些权利,保护期限多长,由各个国家自己决定,在中国发生的作品使用行为显然就需要按照中国的著作权法来判定,在美国发生的著作权使用行为就需要按照美国的版权法来判定。
版权,又称著作权,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著作权自在中国境内出版之日起受中国法律保护。